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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專業投書》為什麼不該叫人饒恕?

作家相片: 神學少女神學少女

哈囉~我前段時間開始注意到神學少女,發現你們podcast 非常發人深省!讓我有非常多的思考和反省。很感謝你們製作這麼好的頻道。

不久前,神學少女針對近期相當熱門的「metoo」社會運動,做了很多深刻的討論,我覺得聽了也非常有收穫。而身為一名對精神醫學和心理學有相當興趣的醫學生和基督徒,我也想從自己對精神醫學和基督教觀點,對於這段時間提到的「面對創傷」還有「寬恕加害人」做一些回應: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作者:江宗凡(精神醫學專業)


談到人如何處理創傷,就要先理解人腦處理創傷的方式。人的大腦,能簡單區分為「原始腦」和「高階腦」。原始腦作為最古老的腦區,當面對危險、腦袋發出危機信號時,原始腦會暫時關閉高階腦,接掌身體的控制權,並在壓力解除後,重新恢復高階腦對身體的控制權,讓身體恢復正常。

如果是一個心智健全的人面對創傷,比如在一場火災中。他當下可能心跳加速、驚恐地逃出大樓,但到了隔天,腦袋就發出訊號,讓他知道「危機已經過去」,他的心智也恢復正常,隔天還能和同事吹噓自己昨晚多麼勇敢果決地逃出火場。

但是,如果是面對難以承受的創傷,或是面對「無法逃離」的壓力處境(例如:幼兒被家暴、遭到囚禁、求助無門的壓力環境),這些人的腦部運作就會和正常人不同,即便創傷事件已經過去了多年,大腦仍在不停發出警訊,逼我們做出回應,就像警報器故障一樣。

根據神經造影研究,發現在面對巨大創傷的人,腦部會有和常人不同的改變,甚至在創傷經驗再現時(如:見到加害人、重回受害場景),會有不亞於中風的影響:


1.「右腦活化,左腦不活化」:因為掌管理性、理解的左腦不活化,所以難以將創傷經驗組織成有邏輯的記憶,也會讓人有「失去理智」的感受。(這也是為什麼常常有人質疑,受害者描述的經驗總是零碎、毫無邏輯,卻讓受害者更不敢開口。)

2.掌管「時間感」的腦區出現不活化,導致受害者失去時間感,彷彿永遠被困在創傷經驗當下。

3.掌管「語言表達」的腦區,同樣會出現不活化,導致受害人失去言語表達的能力。而語言正是我們得以將「經驗」化為有邏輯的記憶重要的能力,失去語言功能,會讓人被揮之不去創傷噩夢攻擊。(因此常聽到受害人說:無法用言語描述當時的情境)

4.掌管「恐懼中樞」的杏仁核被活化:縱然在創傷過去後,腦仍持續發出警報,讓人繼續處在壓力之中

(更詳細的內容,可參見《The Body Keeps The Score》中譯:心靈的傷身體會記住)

綜合以上,受到嚴重創傷的人,他們像是卡在「無法逃離」的創傷中,人生無法前進。如同許多metoo受害人,會以「受困在恐懼多年」來描述自身的感受。而由於大腦生理的變化,這樣的恐懼,甚至無法透過「理性」、「說教」來克服。


知名的習得無助電擊實驗中。一群被關在無法逃離的籠子中被電擊的狗,在經歷無法逃脫的經驗後,後來就算將籠子開啟,他們也不會試著逃出去。人類也是一樣,面對反抗無效、公諸於眾甚至會讓處境更慘的環境,會讓人慢慢變得不敢反抗。 要讓這些狗狗重新學會逃出籠子,就得反覆把它們拉出籠子,讓他們感受到如何逃脫。人類也一樣,比起以理性說明為什麼不該再被創傷影響,更重要的是讓人真實「感受到」他們如今有能力脫離創傷、擁有對自己身體的控制權。讓人「切身體驗」到,創傷已經成為過去。

而回到要創傷者「寬恕」加害人的部分。 根據許多研究,我們已經知道:受害人如果要脫離創傷的控制,能真實地面對創傷時的情感、經驗,是至關重要的一步。不去面對受創的經驗、沒有好好處理創傷衍伸的負面情感,人就沒有走出創傷的能力。

如果不顧被害人痛苦的情緒,直接要求他寬恕加害者,反而會阻礙這個走向復原、釋放情緒的階段。並會對當事人造成更長遠的傷害,繼續被困在當時的經驗中。


更有甚者,有些被害者被要求「寬恕」對方的罪,但卻尚未真正處理好心中憤怒、痛苦的情緒,這負面情緒反而會轉而攻擊自身,成為自責。

真正的寬恕,不只是饒過別人,更重要的是放過自己。而唯有被害人能夠坦然面對自己的經驗、妥善處理受傷的情緒,人才有辦法真正做到寬恕。

表面的原諒、不去直面問題,是絕不能做到真正的寬恕。


因此對於這些受害者(不論是被性騷擾、性侵還是其他), 我認為教會,或是我們能做的,應該是給予受害者環境的支持,陪伴他們走過這段「釋放情緒」、「面對創傷」的過程。



當然,這是一個漫長的旅程,也會對旁人造成壓力,我們常常會為了快速息事寧人,而採取「表面原諒」的手段,但是這長遠卻會ㄌ造成傷害。所以適當的找尋專業協助,或建立良好的團體支持文化非常重要。



常常有人會說「基督寬恕我們的罪,所以我們也應該寬恕別人」。對於這種說法,我想說:基督的十字架恩典,所傳達的不只是「神寬恕我們的罪」,同時也清楚地傳達了「神的愛不會妥協祂的公義」。縱然是神,也不能不付代價就赦免人所犯的罪。

所以,對於加害人的「寬恕」,絕對不是透過妥協被害人的「公義」來實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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